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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德发高科技中心与深圳市七彩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柏年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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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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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94号

  原告北京爱德发高科技中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双桥大厦8层815。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智,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翼,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七彩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凤凰村第三工业区第二工业园B2栋。
  法定代表人江勇。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润柏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固戍村大山脚下。
  法定代表人邱良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爱德发高科技中心起诉认为,原告于2004年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E2100音箱外观设计专利,该局于2005年5月25日向原告颁发了专利号为ZL2004 3 0068057。2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5年5月以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并由被告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销售的R-V91W有源音箱与原告的专利产品E2100型音箱的外观几乎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据此,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确认其生产、销售的R-V91W有源音箱侵犯了原告ZL200430068057。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R-V91W有源音箱的侵权行为,并销毁生产该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由两被告连带支付。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被告于法院出具调解书之日将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40510元一并支付原告。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阮思宇
代理审判员 钱翠华
代理审判员 陈文全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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