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并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陈反清,男,汉族,1943年4月8日出生,长治熙特吊篮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长治市郊区故县王庄矿光明路朝阳小区2栋1单元6户。
委托代理人贾云龙,男,汉族,1952年7月9日出生,长治熙特吊篮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长治市王庄矿光明路17栋58户。
委托代理人成维,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天马方圆机械厂,住所地长治市惠丰街1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德,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竹敏,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岩汇煤矿,住所地昔阳县乐平镇安平村。
法定代表人金连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卿,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反清诉被告长治市天马方圆机械厂、被告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岩汇煤矿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治市天马方圆机械厂承认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支付10万元(包含诉讼费)作为赔偿金(已支付9万元,剩余1万元在调解协议签订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原告陈反清就调解书签订日之前的事情,保证今后不再追究长治市天马方圆机械厂、长治市天马机械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
三、被告国投昔阳能源有限公司黄岩汇煤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陈反清的专利产品,特此向陈反清道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治市天马方圆机械厂承担2225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云英
审 判 员 赵 鹏
审 判 员 李翠萍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培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