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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诉三亚寿鹰酒厂专利侵权纠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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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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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九都大厦19层19G房。
  法定代表人:尉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宁,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寿鹰酒厂。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鹿回头开发区第一组8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飞,该厂厂长。
  上诉人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因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增玉、刘晓宁,被上诉人三亚寿鹰酒厂的法定代表人王一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范忠
审 判 员 高江南
审 判 员 王娅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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