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孙楠与宁夏中卫市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长影集团银声音像出版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6 06:28
0人浏览
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卫知初字第8号原告孙楠,男,生于1969年2月,汉族,职业歌手,住辽宁省大连市万丰街。委托代理人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中 卫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卫知初字第8号

  原告孙楠,男,生于1969年2月,汉族,职业歌手,住辽宁省大连市万丰街。
  委托代理人温永忠,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中卫市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
  法定代表人陈进良,该分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新安,该分店音像组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影集团银声音像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楠与被告宁夏中卫市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长影集团银声音像出版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楠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楠撤回起诉。
  诉讼费8210元由原告承担4105元,其它诉讼费用328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蒋鑫文  
审 判 员 韩正平  
代理审判员 马 骥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向我提问获取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不懂就问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