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徐晶与北京工业大学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7 07:48
人浏览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朝民初字第12233号

  原告徐晶,女,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励耘2号楼3门102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花园东区213楼2001号。
  委托代理人徐高,男,汉族,1954年1月11日出生,中国行为法学会房地产委员会副秘书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26号。
  委托代理人周恩泽,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无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红果园32号。
  被告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法定代表人左铁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女,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该校科技处副处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50楼202号。
  委托代理人麻勇武,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该校科技处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院4号楼446号。
  徐晶诉北京工业大学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晶的委托代理人徐高、周恩泽,北京工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张慧、麻勇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晶诉称,我于1990年在首钢工学院工作时开始教学实验,进行了“单片机控制电炉温度”的科研工作,于1998年画出了原理框图,写出了技术方案。2000年我向北京工业大学领导提出将之转化成工业产品,后与上海复旦大学科教仪器厂共同研制完成“电炉温度控制实验仪”的新型仪器。当时的技术方案和原理框图是我个人独立完成的,我拥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北京工业大学提出是职务行为。故要求确认“电炉温度控制实验仪”技术方案(简称《技术方案》)一文和炉温控制实验系统原理框图(简称原理框图)的著作权属于我。
  北京工业大学辩称,徐晶主张的《技术方案》和图纸没有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其是撰写和绘制人。徐晶提出确权与我校无关,我校没有阻止其在技术方案和图纸上署名。
  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徐晶到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任教。
  “电炉温度控制实验仪”的仪器上署名为“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上海复旦大学科教仪器厂共同研制”。现徐晶提出该仪器是依据其撰写的《技术方案》一文和绘制的原理框图,由其本人与上海复旦大学科教仪器厂共同研制出来的,但认可其上述的研制行为属职务行为。现徐晶未就其主张的《技术方案》一文及板面结构设计图、原理框图与上述仪器的关联性提供证据。
  徐晶主张的《技术方案》一文及原理框图,均系基础原理的内容,不可直接开发、研制出上述仪器。
  上述事实,有《技术方案》一文、原理框图、仪器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徐晶所主张的《技术方案》一文及原理框图均属于基础原理的内容,仅凭这些是不可能直接研制出仪器的,故徐晶所主张的《技术方案》和原理框图与“电炉温度控制实验仪”仪器之间不具有对应关系;且由于徐晶没有证据证明《技术方案》和原理框图与 “电炉温度控制实验仪”仪器之间的对应关系,故其关于是据此《技术方案》和原理框图研制出仪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北京工业大学在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均未对《技术方案》和原理框图主张过权利,也从未主张涉案仪器是依据《技术方案》和原理框图来研制的。实际上北京工业大学对徐晶是否享有《技术方案》和原理框图的著作权不存在争议。著作权原始权利的来源是随作品的形成而形成的,无需借助他人的认可而存在。徐晶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工业大学对其所主张的著作权的圆满状态或充分行使造成了侵害或妨碍,故徐晶以北京工业大学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其请求确认享有《技术方案》一文和原理框图的著作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徐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徐晶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楠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