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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寿强与高等教育出版社、蔡日增、周平、吕纪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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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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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8885号

  原告庄寿强,男,汉族,1945年3月11日出生,中国矿业大学教授,住江苏省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东宿舍31号楼一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宋文洲,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鹏,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辉,女,汉族,1973年7年2日出生,高等教育出版社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14号楼88号。
  被告蔡日增,男,汉族,1939年11月15日出生,江南大学教授(已退休),住江苏省无锡市青山新村91号202室。
  被告周平,女,汉族,1942年12月11日出生,江南大学副教授(已退休),曾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新村7号303室,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大学许巷教师新村。
  被告吕纪象,男,汉族,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处长,住江苏省无锡市机床新村5号64室。
  原告庄寿强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蔡日增、周平、吕纪象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吕纪象在其答辩期内依法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是发生在北京,是在无锡,本案的多数被告住所地在无锡,且被告蔡日增、周平均年事已高、身患重病,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生效判决的执行,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此管辖权异议述称,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地和住所地均在北京,北京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如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4月24日经北京工商部门企业法人年检,其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55号。原告指控被告蔡日增、周平、吕纪象的侵权行为地和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无锡市。原告称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已迁址到北京市西城区,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指控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蔡日增、周平、吕纪象的侵权行为地和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权的范围内。确定法人住所地时,应当依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注册地址为准,其变更时应当依法登记变更。在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迁址为理由,认为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缺乏证据支持。综上,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本院管辖地域内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且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管辖地域内,故被告吕纪象所提本案不应当由我院管辖的主张成立,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人民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划相适应。本案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在本案的多个被告中,选择了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诉讼,符合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其请求我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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