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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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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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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725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茂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琰,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交林夹道5号。
  法定代表人席宇朋,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科印公司)与被告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印务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汉仪科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认为被告交通印务公司在诉讼期间有可能转移财产和搬迁办公地点,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故请求查封、扣押交通印务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汉仪科印公司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等额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仪科印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价值三十万元的财产。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不得毁损、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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