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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方与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万图斯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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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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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锡民三初字第35号-1

  原告顾方,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生,住所地无锡市惠峰新村163号401室。
  委托代理人李风,江苏无锡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43号。
  被告北京万图斯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126号清上园第1幢1单元504室。
  被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创业大厦11层。
  被告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新电出版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6号。
  原告顾方诉被告东方公司、万图公司、正普公司、新电出版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顾方以其与万图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其他诉讼费1370元,合计3245元,由顾方负担。

审 判 长 潘 浚
审 判 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李锡胜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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