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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与宁夏美利科技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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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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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银民知初字第12号

  原告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伟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建国,该研究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永成,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美利科技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公园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24日案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其他诉讼费519元,共计2249元,减半收取1124.5元,诉讼保全费450元,共计1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宁林
审 判 员 尹万昌
代理审判员 李元春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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