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汪荣、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与孟凡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8 02:00
人浏览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荣,女,26岁,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慧忠北里华汇公寓B座1402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新城区东风路祥泰商厦写字楼副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生,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杰,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学(曾用名孟繁学),男,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白虎山新村。
  原审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时代超级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
  负责人张小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裕松,江苏连云港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和,经理。
  汪荣、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因与孟凡学、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时代超级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时代购物中心)、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杰、原审被告时代购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董裕松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汪荣、被上诉人孟凡学、原审被告时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1、1999年8月,知识出版社出版了《奇妙数学大世界》A、B两册;2003年6月,金盾出版社出版了《数学小博士》丛书中的《数学童话》一册,以上书籍均为孟凡学主编。
  2、2003年10月,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方洲新概念丛书《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以下简称《300个故事》),该书由汪荣任执行主编,印数10000册。该书中部分篇幅如“老大是‘千米’”、“地板的图案”等系抄袭孟凡学上述两本书中的作品,合计字数约为7000字,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孟凡学作品篇目 侵权作品篇目 二者比对
  《数学童话》第90页:“老大是‘千米’” 第56页:“老大是‘千米’” 故事情节雷同,具体数据及计算原理相同
  《数学童话》第65页:“‘≈’当被告” 第21页:“‘约等于’当被告” 故事情节雷同,具体数据及计算原理相同
  《奇妙数学大世界》(B)第60 页:“紧急任务” 第148页:“紧急任务” 故事情节稍作改动,具体数据及计算原理相同
  《奇妙数学大世界》(B)第75页:“科学施工” 第146页:“丁谓施工” 基本原文照抄
  《奇妙数学大世界》(A)第308页:“转出奇妙” 第85页:“转出奇妙” 基本原文照抄
  《奇妙数学大世界》(B)第129页:“地板图案” 第168页:“地板的图案” 基本原文照抄
  《奇妙数学大世界》(B)第126页:“用手等分直角” 第124页:“用手等分直角” 基本原文照抄,仅故事情节有删减
  3、《300个故事》系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委托发行,由具有图书销售资格的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公司从上海荣兴书刊有限公司处购进,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公司在销售该图书前业将该图书送交南通市图书销售主管部门审查,审查的结果为同意销售。
  4、时代购物中心成立于1999年4月7日,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系时代公司的分支机构,该购物中心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图书报刊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
  孟凡学是《数学童话》及《奇妙数学大世界》A、B两册的作者,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时代购物中心所销售的《300个故事》一书,系通过合法途径购进且销售手续合法,同时,时代购物中心在销售该书前已充分履行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时代购物中心不构成对孟凡学著作权的侵犯。《300个故事》一书中,在未经孟凡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作品,且未署作者即孟凡学的姓名,也未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孟凡学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作为出版、发行单位,汪荣作为该书的执行主编,在出版、发行、编辑刊物过程中对刊物内容的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汪荣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故汪荣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对孟凡学的著作权构成共同侵权。
  因时代购物中心对孟凡学的著作权未构成侵害,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理时代公司亦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时代购物中心及时代公司负有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义务。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与汪荣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向孟凡学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孟凡学造成的经济损失。孟凡学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要求被告在《中国少年报》、《中国法制报》、《中国教育报》3家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因本案中双方作品均属于教育系列用书,其影响范围主要在教育范畴,故由被告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对经济损失的赔偿,因孟凡学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因该侵权书籍所获得的非法利润,亦不能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依据侵权图书所使用孟凡学作品的字数、图书定价、发行册数及孟凡学可能获得的报酬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孟凡学要求停止销售和出版侵权书籍、公开赔礼道歉、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方洲新概念丛书中《300个故事》一书;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汪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孟凡学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公告费用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及汪荣共同承担;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汪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孟凡学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四、时代购物中心、时代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方洲新概念丛书中《300个故事》一书。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110元,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及汪荣共同负担。
  汪荣、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孟凡学所述作品并不是原创,相同的作品和内容随处可见;抄袭孟凡学作品计7000字没有事实依据;3.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判。
  孟凡学未作书面答辩。
  时代购物中心庭审陈述:我方进货渠道明确,不存在侵权故意,只能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汪荣、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孟凡学的著作权;2。如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二审提供了下列证据:
  1、图书出版合同、方洲(徐学华)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2、《300个故事》的封面及版权页,以证明该书的主编为方洲,即使构成侵权,也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孟凡学二审未提供证据。
  二审庭审中,内蒙古人民出版社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被控侵权作品与孟凡学作品的比对情况有异议外,对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
  1、2003年9月29日,方洲(徐学华)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载明甲方(著作权人)方洲,乙方(出版者)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作品名称为《300个故事》。该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保证拥有本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本合同第一条涉及的各项权利)。保证本作品没有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并保证本作品不存在与他人可能发生纠纷的任何情事。否则,乙方因实施本合同第一条而致他人向乙方提出争议,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2003年9月15日,徐学华出具授权书,明确“作者徐学华授权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作品《300个故事》一书。如有著作权纠纷,由作者本人负责。”
  2、《300个故事》的主编为方洲,该书在“方洲简介”中载明,方洲是“方洲新概念”系列图书总编。《数学童话》系数学小博士丛书之一,该书由孟繁学主编,小博士课题组助编,小博士课题组成员包括孟繁学、孟睿等22人。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汪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汪荣撤回了上诉。因此,对汪荣的上诉本院不予审理。
  一、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侵犯了孟凡学的著作权
  1、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认为孟凡学仅仅是《数学童话》的主编,而该书的版权页中记载还有其他作者,故不能确定孟凡学是否对其主张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数学童话》明确载明孟凡学是该书的主编,而小博士课题组仅是助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也未能举证证明课题组的成员对该书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权,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孟凡学作为主编,对《数字童话》一书享有著作权,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认为被控侵权作品与孟凡学作品进行比对,要么故事情节不雷同,要么孟凡学作品本身的具体数据及计算原理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作品构成对孟凡学作品的抄袭,理由是:虽然数学概念、公式、具体数据及计算方法、原理等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孟凡学的作品将这些枯燥乏味的数学概念、计算方法等,通过生动有趣的故事形式表达出来,每一个故事所用的人物、场景、情节等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不仅包括以文字、数据等体现出来的最终形式,还包括为表达思想所用的人物、景物、情节等。因此,即使有些用词、数据略有不同,但如果故事情节的变化、发展等基本雷同,仍然构成抄袭。
  经比对,首先,被控侵权作品中的“老大是‘千米’”、“‘约等于’当被告”与孟凡学作品中相对应篇目的故事情节雷同,文字细节描写及具体数据也基本一致,应认定构成抄袭。其次,被控侵权作品中的“紧急任务”仅仅是将孟凡学作品相应篇目中的人物名称由连云港港口武警部队替换成蚂蚁敢死队,整体的故事情节基本相同,构成抄袭。再次,被控侵权作品中的“丁谓施工”、“转出奇妙”、“地板的图案”、“用手等分直角”基本照抄孟凡学作品中的相应篇目。虽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认为历史上存在“丁谓施工”及爱因斯坦“用手等分直角”的故事,因此故事本身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历史上存在这些故事。而且即使存在相关事件,但对该事件的具体描述可以有多种形式,被控侵权作品恰恰采用与孟凡学作品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应当认定构成抄袭。至于孟凡学作品中的“转出奇妙”和“地板图案”虽然是对数学原理、计算方法的描述,但以何种形式表达并不是唯一的,而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关篇目采用了与其基本一致的文字表述,应认定构成抄袭。
  3、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认为其与被控侵权作品的主编方洲(徐学华)之间有过如存在著作权纠纷,由方洲负责的约定,故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方洲作为主编,即使构成侵权,也应由其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与徐学华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第三条,是出版者要求著作权人对所提供的作品保证权利无瑕疵的约定,其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以此认定出版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认为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侵犯了第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300个故事》属于方洲新概念系列丛书,方洲作为系列丛书的主编,汪荣作为该书的执行主编,均应对该书发生侵权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著作权人孟凡学仅起诉该书的执行主编及出版社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认为应由方洲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控侵权作品构成对孟凡学作品的抄袭,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侵犯了孟凡学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
  因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关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只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孟凡学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因侵权所获利润及遭受的损失,故一审法院依据侵权图书所使用孟凡学作品的字数、图书定价、发行册数及孟凡学可能获得的报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并无不当。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认为一审确定的赔偿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上诉;
  二、汪荣按撤回上诉处理;
  三、维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1110元,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