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1号
申请人深圳市泰格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海天大厦2417。
法定代表人张敬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永锋,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晓卉,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速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5008号。
法定代表人朱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泰格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速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泰格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销售的“泰格商业管理系统”软件6.2、7.0、7.1、7.2.0、7.2.1、7.2.2、7.2.3、7.2.4、7.2.5版的侵权复制品各一套(包括上述版本软件的安装光盘、说明书、包装盒及与该软件配套的加密狗);保全被申请人电脑中存储的“泰格商业管理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文档;保全被申请人自2003年1月16日起至今的销售“泰格商业管理系统”软件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财务帐册、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销售记录、销售发票、出库记录等),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泰格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上海速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泰格商业管理系统”软件6.2、7.0、7.1、7.2.0、7.2.1、7.2.2、7.2.3、7.2.4、7.2。5版的侵权复制品各一套(包括上述版本软件的安装光盘、说明书、包装盒及与该软件配套的加密狗);
二、保全被申请人上海速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脑中存储的“泰格商业管理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文档;
三、保全被申请人上海速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2003年1月16日起至今的销售“泰格商业管理系统”软件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财务帐册、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销售记录、销售发票、出库记录等)。
审 判 长 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 王辰阳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申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