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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姚桂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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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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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绍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112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源中路松柏东街13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淑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永健、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桂弟,男,成年,系柯桥时代音像店业主,现经营地址为绍兴县港越路222号。
  本院在审理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桂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9元,其他实际开支费80元,合计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长龙  
审 判 员 黄信康  
审 判 员 杨雪伟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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