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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杜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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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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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82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源中路松柏东街13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淑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峻,苏州市平江区今色流行音像制品商行业主,经营地苏州市临顿路340号。
  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杜峻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本案被告地址不明,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为37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周 军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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