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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房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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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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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213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
  被告南京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房产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许尚龙,房产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正来、王文,房产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房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华苑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500元、其它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嘉华苑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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