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潍 坊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潍民三初字第14号
原告王树文,男,汉族,1947年6月3日生,住寿光圣城街办王口村。
被告美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赵延秀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