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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与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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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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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海民初字第7791号

  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16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夏丽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忠华,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方工大法01A3班。
  被告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3200室。现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5号北京豪威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辉,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北京东方泰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11号莲馨嘉园A座2309室。
  委托代理人徐学,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北京东方泰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三区11号楼9单元402室。
  被告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5号北京豪威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黄海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辉,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北京东方泰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11号莲馨嘉园A座2309室。
  委托代理人徐学,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北京东方泰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三区11号楼9单元4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诉被告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于200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负担六十七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占 锦  
人民陪审员 杜 娟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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