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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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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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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一中民终字第10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金一,女,汉族,1970年4月10月出生,住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在朗,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公司)因与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硅谷动力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9日受理后,上诉人中文在线公司于2005年11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硅谷动力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文在线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501元,减半收取5250。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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