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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与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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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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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661号

  原告姜涛,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楼1门301号。
  委托代理人李巧玲,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盐道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渝,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与被告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姜涛于200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姜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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