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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音像经营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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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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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5101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被告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东大街乙77号。
  法定代表人原茂,经理。
  被告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音像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南里13号楼3203室。
  负责人赵都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被告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音像经营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被告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音像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被告北京民文艺术发展公司音像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李东涛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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