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5157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英家坟6号(盛德亚写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中文系宿舍。
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苏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居民,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号5。
委托代理人王珣,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建设南一路22-2号1-6-1号。
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北京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ОО四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