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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学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徐学华、李昂、汪荣、陈小红、陈凌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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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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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朝民初字第17055号

  原告孟凡学(曾用名孟繁学),男,汉族,1937年7月1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岗埠农场包庄小学退休教师,住址江苏省东海县岗埠农场腾飞北路26号,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白虎山新村。
  委托代理人孟波,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东海南路69号,现住址同孟凡学。
  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20号。
  被告徐学华(笔名方洲),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竞人天地(北京)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东兴街轻机厂1号楼4单元1。
  被告李昂,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竞人天地(北京)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乡大觉寺宿舍。
  被告汪荣,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竞人天地(北京)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南昌市东湖区南京东路235号98学生集体户。
  被告陈小红,女,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学生,住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徐学华、李昂、汪荣、陈小红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段鹏,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凌芹。
  本院在审理孟凡学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徐学华、李昂、汪荣、陈小红、陈凌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孟凡学于200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凡学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凡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孟凡学负担13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普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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