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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陵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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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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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118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华苑),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 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大明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胜,九龙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强,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耀帮,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陵晚报社,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项晓宁,《金陵晚报》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吴成林,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与被告九龙房地产公司、《金陵??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北京嘉华苑于200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九龙房地产公司、《金陵??报》社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撤回对被告九龙房地产公司、金陵??报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按当事人约定由原告北京嘉华苑承担500元,被告承担305元及其他费用300元。

审 判 长 王劲松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郑之平


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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