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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威影视演艺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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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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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85号

原告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广内大街202号似海怡家1号楼1707室。
法定代表人李燕,俏佳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青,俏佳人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华威影视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20FB。
法定代表人华泉,华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永松,南京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俏佳人公司诉被告华威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俏佳人公司于2005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俏佳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俏佳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710元减半4855元,由被告华威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张 雁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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