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西民四初字第017号
本院在审理郭金洲、宋秉武与广州出版社、西安市新华书店、陕西出版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洲、宋秉武于200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洲、宋秉武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洲、宋秉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郭金洲和宋秉武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军
审 判 员 张桂春
代理审判员 唐居文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