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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佳麦食品有限公司与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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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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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佳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志军,江苏南通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季春,江苏南通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3号宝隆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静飞,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佳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广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麦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雷及委托代理人钱季春、骑士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黄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麦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麦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麦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佳麦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小夫
代理审判员 吕 娜
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


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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