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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信阳富邦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制药厂、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借款担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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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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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豫法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负责人:任增祥,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科,河南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种泉清,河南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信阳富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信阳制药厂,住所地:信阳市工区路。
  法定代表人:王宝山,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肖锋,该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祥魁,信阳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住所地:信阳市东方红路。
  法定代表人:郭中盈,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诉被告河南信阳富邦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信阳制药厂、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所诉本案借款的借款人信阳豫南制药厂已破产终结,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的本案三被告之间互无联系,且河南省信阳制药厂已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故本案原告对三被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关于诉的合并的规定,不应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而应分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张宗敏  
审 判 员 张 丽  
代理审判员 王玉宏  


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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