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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与山东省石油集团广饶公司借款担保追偿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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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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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45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健,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艳芳,该公司清欠办副主任。
  被告山东省石油集团广饶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该公司经理。
  案由:借款担保追偿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被告山东省石油集团广饶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24.1万元及利息,被告于2001年8月15日前还清(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0年12月27日计至实际执行时止)。
  案件受理费43792元,由被告山东省石油集团广饶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 曹志海  
代理审判员 蒋建功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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