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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上海金福制衣有限公司、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等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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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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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民二提字第2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邱忠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薇,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建国西路589号。
  负责人:王慧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宪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致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贵明,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金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183号。
  法定代表人:陆方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183号。
  法定代表人:吕仁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展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183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银峰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183号。
  法定代表人:陆海彪,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金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183号。
  法定代表人:闻恒文,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龙昌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以下简称徐汇支行)、上海金福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制衣公司)、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实业公司)、上海展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峰公司)、上海银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银峰公司)、上海金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作出(2000)沪高经再终字第17、18、19、20、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油龙昌公司对上述五案的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2)民二监字第16、317、318、319、320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上述五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中油龙昌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从贵、黎薇,被申请人徐汇支行委托代理人陈致阳、李宪惠、宋敏、赵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金福实业公司、金福制衣公司、展峰公司、银峰公司、金禾公司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中油龙昌公司与徐汇支行同意将上述五案合并解决。现已审理终结。
  提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表示,为将来进一步加强合作,愿意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平息诉讼。中油龙昌公司向徐汇支行提出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徐汇支行承诺给予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涉案本金25000000元,利息1452520元。双方签收调解书时,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息13220000元,余款于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一次支付。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余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变动。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答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 敏  
审 判 员 罗少华  
代理审判员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李 波

 
二OO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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