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太原晓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上海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5 01:58
人浏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经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晓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兴华南小区北口一号。
  法定代表人:段日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万荣,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渡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嵇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改云,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星,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路1387号。
  法定代表人:肖国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克坚,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勇胜,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晓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上海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销汽车、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晋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士兵、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太原晓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付抵押物200辆桑塔纳轿车,以实现其抵押权;而上海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太原晓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尚欠车款、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责任,该诉讼请求属于独立之诉,应另案解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晋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80 010元,不予退回,待重审结果确定后,一并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小青  
代理审判员 曹士兵  
代理审判员 李京平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东霞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