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民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门西大街9号紫金宾馆7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丁中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贵方,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爱民东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基,北京市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浦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经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征宇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漏列当事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经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6 784元不予退回,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晓明
代理审判员 宫邦友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