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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立新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以下简称王褚信用社)以及原审被告暴玲富、冯希琴、职文焦、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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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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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新,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州南沙区检察院干部,现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新,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东路十七中学家属院2号楼5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南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暴玲富,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村。
原审被告冯希琴,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暴玲富的妻子,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村。
原审被告职文焦,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焦作市解放东路第一水泥厂家属院5号楼302号。
原审被告丁小楼,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村354号。
上诉人李立新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以下简称王褚信用社)以及原审被告暴玲富、冯希琴、职文焦、丁小楼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王褚信用社于2006年7月13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解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李立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立新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新、被上诉人王褚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当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暴玲富、冯希琴、职文焦、丁小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6)解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董亚峰
审判员 何云霞
审判员 程全法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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