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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债务人合伙骗担保 无辜企业差点成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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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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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无意间成了他人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巨额担保的替罪羊,好在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后于近日作出改判,才使该公司洗脱了责任。

1993年11月至1996年12月间,刘某开办的诸暨市唐山铝合金综合经营部(下称经营部)在没有任何存款的情况下,向一家银行诸暨支行贷款30万元开户,并累计贷款3280万元。因经营不善,刘某无力偿还475万元贷款,银行将这笔钱列为呆滞贷款。此后,银行通过贷新还旧的方式,将475万元贷款逐笔转贷,并不停地变换贷款担保人。一家纺织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经营部提供了担保。

2003年3月,为避免法院发现以贷还贷的事实,银行将475万元贷款本金拆分为50万元和425万元,分别向诸暨市法院和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两级法院均判令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542万余元,纺织公司和另一名担保人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纺织公司提出自己是被他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但法院没有采信其提供的证据。

2003年10月,绍兴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提请浙江省检察院对绍兴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与此同时,该院向诸暨市法院提出抗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根据浙江省检察院的抗诉审理后认为,纺织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不知情证据,应视为新证据采纳。银行与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转嫁贷款风险的行为,纺织公司依法不需承担民事责任。浙江省高级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纺织公司、陈某连带清偿债务的判决内容,改由陈某一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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