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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擅自脱团滞留境外 两旅行社就担保金对峙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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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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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参团游览澳大利亚、新西兰途中,有两名游客擅自脱团,北京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将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青年公司支付担保金3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新华公司诉称,2010年3月26日,青年公司将其阜外营业部招来的两名客人委托新华公司所组团队前往澳洲、新西兰旅游,并支付了两名游客团费共计2.1万元。当日,根据旅游业惯例,青年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两名游客私自脱离团队、滞留不归或不配合销签提供每人15万元担保。2010年3月26日,旅游团到达悉尼机场,两名游客利用进出机场的机会,私自脱离团队,非法滞留境外,给新华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上的巨大风险。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青年公司辩称,双方并未建立合法有限的委托关系。青年公司阜外营业部出具的担保书没有法律效力,营业部是在不清楚两人是否为公司委托游客的情况下,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因此,公司不同意新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不可撤销担保书内容,青年公司阜外营业部已确认委托新华公司办理了两名游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出境旅游的所有手续,收到每人交来的15万元押金,并为该二人提供担保。青年公司虽称未与两名游客签订过任何合同,且公司营业部是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提供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但青年公司阜外营业部系从事旅游业务的专业部门,其能够预见到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且该担保书中亦明确记载了两名游客的护照号码,因此,若如青年公司所述,不存在真实的委托事项,则该公司阜外营业部单方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明显与常理不符,有悖于正常的商业规则。由于青年公司阜外营业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系青年公司的内设部门,故其法律责任应由青年公司承担。现两名游客至今滞留境外未归,故青年公司应按照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承诺内容,向新华公司支付担保金30万元。此外,律师费系新华公司主张担保金权利的正当支出,且青年公司阜外营业部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亦承诺予以支付,故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青年公司向新华公司支付担保金3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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