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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凭证被当现金使用 外甥女要买舅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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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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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购买舅舅刘某的房屋时以部分基金凭证抵押房款的郭女士未能及时交付房款,刘某拒绝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郭女士将舅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8日,郭女士与舅舅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坐落在密云某小区的楼房一套出售给郭女士,双方议定价30.5万元。协议生效当日,刘某即将该房钥匙、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给郭女士,郭女士亦于当日交付给刘某存额19.5万元的邮政储蓄存折一个、现金1万元、面额10万元的基金凭证一个,共合款30.5万元。协议签订后,郭女士即对该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后。入住后,郭女士多次找到舅舅刘某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某均以郭女士未交付抵押在其处的10万元基金凭证的抵押款予以拒绝。郭女士认为,自己买房时交付的10万元基金凭证是经刘某同意作为现金支付的。为此,郭女士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是郭女士未能按时足额交付房款;其给付我的10万元基金凭证是其抵押在我手的,不能作为现金支付,故不同意郭女士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郭女士和刘某双方就涉案楼房的买卖的意思是真实的,但双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不完善。郭女士在交付20.5万元现金和面额10万元基金凭证后,刘某即将涉案楼房的钥匙和房产证交予郭女士,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现双方对郭女士交付给被告的面额10万元基金凭证说法不一,按国家规定,基金凭证作为有价证券,不能等同于流通的货币;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郭女士应向刘某支付10万元房款换回其名下的基金凭证,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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