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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支付房屋租金 法院判决以财产折价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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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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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婺源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婺源县发电总公司与被告叶健平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801666.66元,由被告投资装修的室内工程折价后予以相抵。

2001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具了一份承租经营协议,由原告将建筑面积为3300平方米的综合楼出租给被告经营,期限为12年,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租金38万元,第六年至第十二年,每年租金4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协议的要求以酒店的模式对租赁的综合楼进行了装修。2002年9月30日,酒店正式投入营业,承租期间,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金。2005年3月,被告作出了不能定期清偿债务则无偿转让酒店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承诺。截止2006年4月30日,被告累欠租金801666.66元。诉讼中,对被告装修酒店的工程进行了价格评估。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合同解除后,租赁物返还给原告。鉴于被告装修酒店的添附的资产不具有独立性,其添附物在合同解除后随租赁物一同归还原告,根据对装修工程评估的价值与被告所欠的租金数额相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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