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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对外贸易公司与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AIR SEA WORLDWIDE LOGISTICS LTD.)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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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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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40号

  原告溧阳市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街8号。
  法定代表人伏儒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振亚,江苏常州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AIR SEA WORLDWIDE LOGISTICS 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电器道183号友邦广场34楼3403-6室。
  法定代表人李慧思(Wesley Lee),董事。
  原告溧阳市对外贸易公司与被告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6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3年7月24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表示继续诉讼显无必要,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对外贸易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8.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92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军
代理审判员 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 郑田卫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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