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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与旗锋货运(中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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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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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43号

  原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仙霞路339号2楼。
  负责人李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威,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外建华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廖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威,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锋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788号罗氏商业广场16楼(16F,Laws Commercial Plaza, 788 Cheung Sha Wan Rd, Kowloon, 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黎燕仪,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国联有限公司储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B6-002,D10-001。
  法定代表人单旭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国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B6-002,D10-001。
  法定代表人钱学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旗锋货运(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国联有限公司储运公司、被告上海国联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两原告以其已与三方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旗锋货运(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国联有限公司储运公司、被告上海国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 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 郑田卫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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