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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约定房屋间距能否对抗建设部门规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30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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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前后三家邻居间对所建房屋的高度和间距进行了约定,十多年后,前邻建房时却遭到了后邻的阻拦,理由就是有权部门的批复与原先的约定不一致。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建房受阻风波再起

  1995年,家住海安县某镇的李某在依法向有权部门领取了建设审批手续,准备建房时,与前邻刘某、后邻严某之间为三家房屋高度及间距问题发生了纠纷。同年1月,三方达成调解意见,对三家所建房屋的间距和高度进行了约定。到此,三家的纠纷暂告一段落。然而事隔十多年,当刘某家建房时,刘家与李家再生风波。

  2005年1月,刘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同月21日,当地镇政府向刘某颁发了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准许刘某建房。所建房屋东至自家住房面墙 1.18米,西至自家水杉中心2米,南至陈某田7.35米,北至孙某楼房龙墙12米,檐高6.4米。同年2月20日,有权部门到现场为刘某放线时,遭到李某及儿媳韩某的阻拦,致刘某未能建房。矛盾的焦点就在于相邻之间的高度和间距:李家的人发现,刘家放的线和自家房屋的高度、间距与原先所订的协议不相符。

  2006年2月27日,刘某将李某和韩某告上法院。

  庭审诉辩针锋相对

  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手握有权部门的审批手续,态度坚决,被告则据理力争。

  刘某诉称:我向有权部门申请建房,获得批准。2005年2月20日有权部门派员放线时,遭到李某、韩某阻拦。请求判令排除李某和韩某的妨碍,使我顺利建房。

  对此,被告李某、韩某在答辩中更是言辞激愤:刘某的建房审批手续不齐全,刘某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手续审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不合法。我与刘某之间关于建房的高度和间距已签订了协议,刘某应按协议建房。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李某和韩某认为镇政府向刘某颁发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不合法,法院告知其可提起行政诉讼,但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不得妨碍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建房审批手续齐全,李某和韩某认为镇政府许可刘某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应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予审查。刘某与李某、严某三家之间为建房的高度和间距签订的协议不具有物权效力,无权决定有权部门的规划。有权部门在审批刘某的建房时并未采纳三家签订协议的内容,故对李某、韩某要求刘某按协议建房的主张不能支持。2006年3月22日,海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 143条第5项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按照镇政府颁发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房,李某、韩某不得妨碍。[page]

  评析

  私下协议是一种私法行为,而政府规划则是公法行为。政府规划不仅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而涉及到公共利益。协议不能违反规划,协议必须得到有权部门的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建房依据的是有权部门颁发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该建设许可证具有物权效力,而三方私下订立的协议并不具有物权效力,无权决定土地的规划。因此,李某、韩某以私下协议为由实施阻拦建房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时下,在农村中,邻里间为建房发生纠纷甚至大打出手的现象并不少见。其实,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只要有着一颗宽容大度的心,遇事互谅互让,完全可以心平气和地解决此类矛盾。别忘了“邻里好,赛金宝”,安居才能乐业!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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