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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让破产企业重整旗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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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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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债权人将按比例得到清偿 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

海纳公司的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认可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余建华)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海纳的重整程序。(本报11月27日一版曾予以报道)

  浙江海纳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严重资不抵债,今年7月11日,债权人袁建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浙江海纳进行破产重整。9月14日,杭州中院受理此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担任浙江海纳管理人。

  9月15日,法院书面通知浙江海纳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交管理人接管,并由管理人负责公司营业事务。浙江海纳管理人接管浙江海纳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经法院许可,决定浙江海纳继续营业,并聘任浙江海纳全部原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10月19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共有1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5.4亿余元。

  10月24日,浙江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法院召开,15家债权人均出席会议。浙江海纳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是:为避免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实际大股东深圳大地公司以浙江海纳资产价值1.1亿余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人债权本金获得25.35%的清偿,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债权人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大地公司代偿后,形成对浙江海纳新的债权。经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2家,不同意1家,弃权2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87.17%,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整计划。

  10月25日,浙江海纳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认为,债权人袁建华申请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一案,债权确认工作已经完成,重整计划已经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管理人也已经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浙江海纳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已符合法定条件。

  据悉,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将由浙江海纳管理人继续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案情回放

数亿元资金被挪用

公司陷入债务危机

本报记者 刘晓燕 余建华

  1999年5月,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4名自然人共同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浙江海纳于1999年5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每股8.2元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1999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总股本9000万股,其中:流通A股3000万股,占总股本的33.33%;非流通股 6000万股,占总股本的66.67%。

  目前,浙江海纳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单晶硅及其制品、半导体元器件的开发、制造、销售与技术服务;自动化控制系统及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与技术服务等。

  公司股权经过数次变更,目前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上为浙江海纳的第一大股东。

  自1999年6月成立以来,浙江海纳作为一家高科技企业,以浙江大学为技术依托,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公司平稳发展。公司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出现在2004年3月浙江海纳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邱忠保以后。目前,虽然邱忠保案尚未审理终结,但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浙江海纳的债务危机是由于邱忠保及其控制的原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违规挪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及为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借款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样受害的还有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其中,S*ST龙昌自2006年11月30日起终止上市;S*ST三农因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该公司股票自2007年5月11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已经公告的浙江海纳2006年年度报告,邱忠保通过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挪用浙江海纳资金高达2.51亿元,擅自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本金总额高达3.95亿元。当这些担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执行,浙江海纳重整受理前,全部的银行存款、实物资产、股权投资都被法院查封、冻结,一部分已经被强制执行,浙江海纳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台前幕后

拯救浙江海纳

本报记者 刘晓燕 余建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浙江海纳的拯救工作从去年3月已经开始,在浙江省政府、浙江大学、浙江证监局的领导和支持下,各方积极探索解决债务危机的方法。今年3月,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成立,重组清算组由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和浙江证监局派员组成,在重组清算组的领导下,浙江海纳主动与债权人接触,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和理解。同时,维护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生产稳定和员工稳定,防止资产不当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

  今年7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就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事宜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认为,浙江海纳由于“飞天系”的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导致巨额亏损,资不抵债近3亿元,公司经营已无法维系,应当对浙江海纳进行重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杭州中院于今年7月11日起即着手进行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立案受理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破产重整是新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本案是全国首批上市公司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件,如何进行立案审查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欠缺充分的参考依据。杭州中院基于企业重整制度的宗旨,以及上市公司重整社会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复杂等特性,依据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2007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标准的要求,确定了实质性的审查标准。

  9月3日,杭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案已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重整方案亦具有现实可行性,省政府、证监部门、浙江大学、滨江区政府等各方的支持态度都已明确,审判力量也做了相应的准备,本案已具备受理条件。

2007年9月14日,杭州中院正式受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一案,并依法组成由副院长汤海庆担任审判长,民二庭庭长朱寿祺、副庭长毛志军、审判员洪悦琴、周志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负责审理本案。

连线法官

立案坚持实质性审查

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

本报记者 刘晓燕 余建华

  就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汤海庆。

  汤海庆告诉记者,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审结,是因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了“三个充分”,即充分依靠政府机构协调,充分指导谈判工作,充分考虑不利因素。具体来说,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社会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复杂,其方方面面的关系处理确实需要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支持与协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浙江省政府、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杭州市滨江区政府、浙江大学等有关机构的大力支持。

  汤海庆说:“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不利因素,并进行了细致的准备。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就要求浙江海纳提交社会稳定维护方案与职工安置预案,并就重整失败的法律风险向浙江海纳等相关各方予以充分告知,制订了债权人会议应急预案以保障会议的顺利召开等。”

  汤海庆说,本案的顺利审结也为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积累了经验。首先,应坚持实质性审查的立案标准。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受理标准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本案立案审查过程中,我院除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审查了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现实可行性,证监部门、地方政府的支持态度和维稳方案,公司职工的安置情况,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的支持力度,同时对相关各方利益主体均充分告知了重整风险。坚持立案审查的实质性标准确实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例如,通过审核原始评估资料、通过银监会询征金融债权等,有效地防止了债权遗漏。对于重整计划谈判工作的开展、审理中债权准确确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的最终顺利审结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应坚持对债权人的平等保护原则。虽然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最终通过只需要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但是,基于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获得公平清偿的立法宗旨,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要求管理人、投资人在重整谈判中平等保护债权人,尤其是少数债权人对重整计划也应享有同等的谈判、磋商权利。正因为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各方充分的协商、沟通,该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得以顺利通过。

名词解释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采访手记

重整让企业获得重生

本报记者 刘晓燕 余建华

  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可以减免债务、使企业获得重生,这对于上市公司化解破产风险,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维护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整体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通过重整计划获得债务减免,从而避免暂停上市或者退市。战略投资者可以获得“壳资源”,从而增加资本运作的深度和广度。中小股东因企业重整获得新生,可以避免因上市公司退市而使其投资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重整市场进一步发现问题,查漏补缺,从而规范证券资本市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谐稳定。

  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但由于施行时间较短,相关制度配套尚不齐备。

  在采访中,法官告诉记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重整谈判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等中介组织予以协助。企业重整能否成功取决于管理人与债权人的重整谈判情况,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等中介组织协助谈判有利于增加管理人与债权人的互信程度从而提高重整计划通过的可能性。本案中,债务人与管理人委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各债权人进行充分接触,债务人则将重整成功所需偿付的部分资金托管于资产管理公司处。从本案最终的审理结果来看,通过中介组织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能够提高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可能性。

  二、债务重整与股权重整应尽量统一进行。本次司法重整主要是债务重整,即本次重整只解决了浙江海纳的债务危机而并没有调整公司股权结构、进入新的投资人。从更高的角度来看,完整的重整还应包括股权重整。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企业重整相适应的坏账核销制度和内部授权制度。上市公司主要债权人往往是各大商业银行。本案管理人在与银行债权人的重整谈判中,部分银行债权人未获得总行免除债务、核销坏账的授权。同时,在商业银行纷纷成为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大背景下,银行债权人进行免除债务等资产处置行为需进行信息披露,银行目前尚缺乏免除债务以促进重整的规范性制度,因此目前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有必要加强调研改进,以与新破产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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