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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机器制造总厂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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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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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渝一中民破字第39-5号

  申请人望江机器制造总厂破产清算组。
  望江机器制造总厂(含原重庆望江弹簧厂、重庆望江车桥厂、重庆望江工具厂、重庆望江电镀厂、重庆望江轻型汽车厂)破产一案,本院于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于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宣告望江机器制造总厂(含原重庆望江弹簧厂、重庆望江车桥厂、重庆望江工具厂、重庆望江电镀厂、重庆望江轻型汽车厂)破产。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依法决定成立了望江机器制造总厂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现申请人望江机器制造总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终结望江机器制造总厂(含原重庆望江弹簧厂、重庆望江车桥厂、重庆望江工具厂、重庆望江电镀厂、重庆望江轻型汽车厂)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望江机器制造总厂(含原重庆望江弹簧厂、重庆望江车桥厂、重庆望江工具厂、重庆望江电镀厂、重庆望江轻型汽车厂)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其他诉讼费100000元,合计二十万元,在破产财产中拨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家容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审判员 韩 艳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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