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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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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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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中经破字第9号

  申请人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刘冰,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根据债务人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的申请,已于2001年9月3日作出裁定,依法宣告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组成破产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清偿率为1.18%,本院已裁定确认。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2年9月12日提出申请,提请本院裁定终结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终结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7日内,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办理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案件受理费60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洪武  
审 判 员 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 董庆忠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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