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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换股权,工厂破产村民无家可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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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的村里有一个恶霸,欺行霸市,为祸乡里的事基本上都干绝了。村里人见到他的没有不摇头,连道鬼见愁的。然而最近,“鬼见愁”先生转了性,不但不再刁难村众,反而见人就笑,一派彬彬有礼的儒商形象。

  对他的巨大改变,村人们心中无不存疑。在人们审视的眼神中,“鬼见愁”先生竟在村大会上公开致辞,声明他已经改邪归正,不但再不作恶,还要造福乡里。而他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招商引资,在当地开设一家农副产品加工厂。听到这话,在座众人无不哗然。包括陈先生在内的乡邻们,都暗自对他改观。

  可是时隔一年,工厂虽然开起来,却没有给相亲们带来多大实惠。隔着高高的院墙,陈先生不明白,为什么加工农副产品会有一股化学制剂的刺鼻味。更令他费解的是,自从这家工厂开工,连着自己的鱼塘在内,村里大小几十个鱼塘都绝产绝收。刚刚投进去的鱼苗,没两天就都翻着肚皮,漂浮在池塘上。

  这景象让陈先生在内的一众养殖户惊心。他们私下猜测,这件事和“鬼见愁”的工厂脱不了关系。但“鬼见愁”虽然不再为恶,可余威尚存。一群老实的庄稼户,哪敢去招惹对方,一时间,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私下里议论议论。

  就在乡民们手足无措时,“鬼见愁”先生却挂着甜蜜的笑容来了。他将村民聚在一起,声称自己的工厂因为技术问题,生产过程中排放了一些有毒物质。为了给大家一个交代,他愿意用工厂的股权来换村民的地权。

  话音未落,四下哗然。但陈先生却是沉默的,他的心中在算一本帐。他想,看“鬼见愁”的日常花销,他的工厂一定赚钱。自己一年死干活干才能弄到几个钱。如果把地权换成股权,不就是坐在家里收钱。这样,家里解放出壮劳力,又可以进城打工,这日子岂有不好的道理。想到得意处,陈先生嘿嘿直乐,当天就与“鬼见愁”签订了合同。

  陈先生签约就像是一个信号,原本迟疑的人们,纷纷消除了顾虑,与“鬼见愁”先生签订了合约。当年年末,陈先生的村里分外热闹,他们召开了股东大会,分发了当年的红利。那是村民们一辈子也没见过的钱,一沓沓厚实的钞票放在手中,沉甸甸的,载满诱惑的味道……

  这景象大大刺激了那些还在犹豫的人们,坐收渔利的事几乎是每个人梦寐以求的。他们抛弃了最后一丝顾虑,双手捧着自己的地契,争先恐后的送到“鬼见愁”面前。为了能够多挣点股权,村民们甚至交出了自己的宅基地。

  看着人们脸上如梦似幻的神情,“鬼见愁”抽着烟,脸上挂着一抹嘲讽的笑容。那是他特有的,只在欺压乡民时才会出现的笑容。

  在以地换股的活动结束之后,工厂的营运开始时起时伏的波动,账面上的营业额也跟着直线下滑。然这一切却是院墙外的村民们所不知道的。不直接参加经营的他们,仍然沉浸在年末收获的喜悦中,来年发财的幻想里……

  半年后,一场紧急召开的股东大会,彻底打破了他们瑰丽的梦。“鬼见愁”一脸沉重的告诉大家,由于大环境不景气,工厂的经营已经陷入严重困境,现在更是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断链,即将破产。作为工厂资产最主要组成部分的土地,将全数抵债给某地产公司。

  余音仍在,村民们却什么也听不见了。他们的梦碎了,再没有分红,他们甚至连容身的地方都没有。沉默中,“鬼见愁”仍然在说些什么。突然,陈先生站起来,双目赤红的向主席台方向冲,口中大喊着:“我要退股,把地契还给我们。”这句话惊醒了呆愣住的人们,大家群情激奋的跟着冲过去,要求退股。

  如浪潮般的人们让“鬼见愁”也不禁后退。他身边的一众保镖,神色狠厉的向村民们挥动老拳。刹那间,充当临时会场的村委会乱成一团……

  事情是怎样落幕的,陈先生等村民并不知道。事后,他们如常的生活,仿佛那一切并没有发生过。直到一个月后,一群穿西服戴眼镜的人,在一群保镖的陪同下出现在村子里,查封了他们的房子,他们才真正慌乱起来。也直到那一刻,向来当家的男人们才无助的流下眼泪,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建议 首先,陈先生等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示证据证明“鬼见愁”在明知工厂要陷入困境的情况下仍未告知村民,并隐瞒村民拉其入股,其签订的合同理应无效,并赔偿相关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陈先生等村民的土地及宅基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不能够用于抵押债务,这些土地是村民们生活和生存的保障,是不能作为抵押物抵债的,但可以利用土地的收益进行出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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