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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不成 男子胁迫前女友写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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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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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男子阿军和恋人阿莲分手后,因怀疑对方已婚,便提出要“挂红费”。被拒绝后,阿军纠集朋友将阿莲拉到野外,胁迫她写下一张3.6万元的欠条。近日,兴宾区法院判处该欠条无效,驳回阿军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阿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莲,并谈起恋爱。相恋几个月后,阿军怀疑阿莲对他隐瞒了结婚的事实,于是提出分手。实际上,此时的阿莲并没有结婚。

  今年6月,阿军突然向兴宾区法院递交诉状,并提交一张欠条作为证据,要求法院判处阿莲归还欠款3.6万元和利息。

  阿军说,2010年12月23日,见阿莲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他向朋友借了2万元加上自己的1.5万元,当晚在来宾市区一家宾馆里交给阿莲。因当时宾馆客房内没有纸笔,两天后,他才在公园的石凳上让阿莲写了一张欠条。

  阿莲则坚称,她没有欠阿军的钱,而且这张欠条是被阿军胁迫所写。阿莲说,分手后,阿军一直认为她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便索要所谓的“挂红费”,但她没有答应。2011年1月29日晚,阿军纠集了几个朋友,把她拉到市郊的甘蔗地里,胁迫她写了这张欠条。

  法官仔细察看欠条发现,欠条结尾写有“逾期不还,后果自负”等措辞。两人当时是恋人,阿莲自愿书写借条的话,不可能用这般强硬的措辞。而且,欠条上的欠款人身份证号码是阿军所写,其他内容则是阿莲亲笔书写,如果阿莲自愿书写借条,是不会让阿军来抄写身份证号码的。另外,阿军提交的欠条复印件上,附有阿莲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却没有。对于上述疑点,阿军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法院认为,阿军提供了一张欠条作为单一证据,且存在诸多违背常理及矛盾之处,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另外,法院查明,这张欠条是阿军以索要“挂红费”为由,纠集他人以暴力手段胁迫阿莲书写的,违背阿莲的真实意愿,依法应为无效。(文中人物为化名)(南国今报 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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