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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案例】一起采矿权纠纷案作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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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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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据河源市东江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江公司)的李小宁称:“我是4416250110059号《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允许开采的是瓷土矿,采矿的矿区地点位于河源市东源县新港镇双田村岗西山。因东源县矿产局在同一采矿区先发证给我,后又发证叶谭辉煌瓷土有限公司(下称辉煌公司),引发了一矿两证的采矿权纠纷。经过6年的诉讼,经东源县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河源市中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和再终审判决,该矿区和《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属我所有,最后又经过河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次明确采矿权属我所有。”“随后我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现已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利、环保等相关开采手续。2007年7月在我申请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期间,辉煌公司再次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东源县人民政府(下称东源县政府)以此为由,暂缓给我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省高院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粤高法立行申字第8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再次驳回辉煌公司再审申请。”

  这时,东源县政府应按省高院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给其它手续已经完备但还差《林地使用许可证》的东江公司办理该项手续,让东江公司进入采矿的实施阶段。然而东源县政府从省高院裁定期算起,又拖了8个月,至今仍未给东江公司办《林地使用许可证》,东江公司也至今未能实施开采。

  协调“双方共同开采”未果由于东江公司所拥有的《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的林地属新丰江林业管理局管理,东江公司要办得《林地使用许可证》也应由该局办理,但该局为什么不肯给东江公司办该证呢?该局工作人员在电话上告诉记者,是因为东源县政府不让办证,所以“我们也没办法。”

  于是,记者找到东源县有关主管领导,记者向该领导出示了《关于岗西山瓷土矿案情况汇报》,该汇报是由“新港镇岗西山纠纷案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在今年3月25日作出的,主要精神是:“根据省高院对李小宁东江公司和张锡泉辉煌公司所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作出的判决确认,李小宁采持有的《采矿许可证》,经河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仍为有效证照。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形象,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辉煌公司现在属于无《采矿许可证》状态,其公司所搭建的厂房和生产设施设备等,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处理。2、李小宁现在属处于有《采矿许可证》状态,现在仅有《林地使用许可证》未领取,林业主管部门应准许李小宁办证。”该领导认可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 本来,如果东源县政府按协调小组的意见处理,问题早得到解决。但偏偏东源县政府没这样做。对此,东源县政府这位主管领导称是由于他们内部意见不统一,有人希望做双方的工作,让他们“共同开采”来解决矛盾,但打了6年官司的双方根本就不可能协调,所以事情就耽搁了。

  为此,李小宁认为:省高院的判决的法律权威性要维护!东源县政府有义务尽快为其办证,尽快让他实施开采。

  矿产部门重复发证不妥2001年7月16日,东源县矿产资源局向李小宁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该证注明采矿规模为每年3万立方,有效期从2001年7月起至2011年7年止共10年。2002年4月份,新港镇政府将李小宁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许诺给辉煌公司开采。李小宁向有关部门投诉,2002年7月23日,东源县政府发出东府函[2002]155号文制止新港镇的行为。

  2002年9月10日,东源县矿产局作出东矿罚字(2002)1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小宁领取《采矿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进场,作出收回《采矿许可证》和注销采矿权的行政处罚。李小宁不服,向东源县政府申请复议。由于东源县政府逾期复议,李小宁遂向东源县法院起诉。最终由河源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和东源县矿产局的《处罚书》。之后,河源市国土局责令东源县矿产局纠正。

  可是,东源县矿产局置河源市国土局的责令于不顾,于2003年10月8日,东源矿产局又认为颁发给李小宁的《采矿许可证》属越权发证,李小宁起诉,最终河源中院判决该证不属越权发证。与此同时,辉煌公司《采矿许可证》与李小宁《采矿许可证》有矿区重叠,李小宁认为东源县矿产局发证给辉煌公司侵犯他的采矿权,于是又进行了系列诉讼。

  最终,省高院认为:东源县矿产局等矿产管理部门在收回和注销李小宁《采矿许可证》时,李小宁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在李小宁已有上述行为时,矿产管理部门应停止发证。但东源县矿产局等矿产管理部门这时还发证给辉煌公司,这种行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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