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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股民资金进行虚假股票交易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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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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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流县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收取股民资金进行虚假股票交易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唐虎、赵亮各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判决被告唐宇清、冯渝、陈智、和军、詹培方共同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七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被告赵亮与他人共同登记注册双流天祥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赵亮为法定代表人。赵亮在经营中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沪、深股票交易,并聘请被告和军、吴均负责具体股票交易,共收取客户保证金320万元,除退还股民61万元、公司运作开支27万元外,其余资金不能退还。 

 1998年底,被告唐虎以参股方式进入天祥公司,1999年9月正式接收天祥公司,对外谎称天祥公司是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下设的营业点,可为客户提供1: 5的融资炒股,从而大量吸收股民资金。2001年3月,天祥公司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流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证监办查处后,被告唐虎仍然采取非法融资方式,继续吸纳股民资金进行虚假模拟交易。

  期间,被告詹培方作为盘房工作人员进入天祥公司至2001年7月,负责接听报单电话和收发传真、发送虚假的《客户交易平衡表》。被告唐虎共收取股民保证金250万元,已退还68万元,公司运作开支20余万元,其余用于*或挥霍。

  被告陈智于1998年6月进入天祥公司做经纪人至案发,负责吸引客户。被告冯瑜1998年5月进入天祥公司工作至1999年9月,先后从事报单和收款工作。被告唐字清1999年9月进入天祥公司至2001年3月,主要负责财务收款。

  法院认为,七被告作为天祥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均明知天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经营股票交易代理业务,仍从事和积极参与非法的股票交易,募集大量资金且无法退还,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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