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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不属“意外伤害”不可获得保险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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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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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上海4月4日电 (记者刘 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认定法医学上鉴定的 “猝死”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对投保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意外伤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保险公司辩称, 《法医学词典》对猝死的名词解释为 “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的病变而发生急速的、意外的死亡”,而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猝死属于因疾病死亡,不属于 “意外伤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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