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4 01:43
人浏览

某海运公司于1998年9月28日就其所有的“泰中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在其向保险公司填写的投保单中,航行区域一栏填写为:亚太区域。该投保单为格式投保单,在其投保单题头下以印刷小字体标有: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船舶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作为该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按照公司有关只能承保近海船舶的规定,在出具的保险单上将航行区域规定为:东亚及东南亚。并规定保费分三次缴纳。为慎重起见,又派专人口头通知了海运公司保险单上航行区域的改动,同时告知海运公司,不可超越保单承保的航行区域,如有超越必须及时告知保险人以便在保单上作相应批改。海运公司未作异议表示,按保单约定分三次交清了保费。 

  1999年5月,泰中轮因主机故障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海运公司曾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在仔细勘察后依法做出了赔付海运公司七千多美元的赔付决定。 

  1999年9月,泰中轮远洋航行至大洋洲马绍尔群岛马朱罗港附近搁浅,后被拖船拯救,共产生费用损失计一百三十五万人民币。海运公司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超出保单规定的航行区域,没有及时告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做出拒赔决定。海运公司遂诉至海事法院。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海运公司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并出具正式保单,此时保险合同就有效成立。由于投保单上已明确标明: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船舶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作为该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据此,海运公司在投保单载明的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上如实记载,且非经海运公司同意不得任意更改。依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据此做出了保险公司败诉的判决。 

  在这起保险案件中,由于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导致双方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产生了不同意见。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正确?保险合同究竟成立没有?成立于什么时候?法院适用《保险法》第30条是否正确?对于海事法院的判决,笔者不敢苟同,试逐一做分析如下: 

  一、运公司超越保险合同承保航区范围,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所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拒赔完全正确。 

  保险公司于1998年10月1日签发的船舶险保险单上已清楚标明:航行范围是东亚及东南亚。而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地在大洋洲马绍尔群岛。很显然,海运公司保险标的的航区已经超出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导致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在保单签发之时,保险公司已经多次告知海运公司,不可超越保单承保的航行区域,如有超越必须及时告知保险人以便在保单上作相应批改,否则将不予赔付。可见,保险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各项告知义务,但海运公司却置若罔闻,直至保险事故的发生。 

  按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做出了拒赔的决定。其拒赔决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东亚及东南亚的界定,交通、海运管理部门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按照《世界地图册》的版图划分,海运公司所提到的事故发生地-马绍尔群岛应当属于大洋洲区域,并非东亚及东南亚区域。很明显海运公司超越了航行的承保区域。 

  二、海运公司已充分知晓并接受保单上航行范围的约定,对保险公司的新要约做出了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其在合同成立后的履约行为已对此作了最好答复。 

  海运公司于1998年9月28日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在投保单中航行区域填写为:亚太区域。保险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在保险单上将航行区域规定为:东亚及东南亚。为慎重起见,保险公司又派专人通知了海运公司保险单上航行区域的具体范围,同时告知海运公司,不可超越保单承保的航行区域,如有超越必须及时告知保险人以便在保单上作相应批改。 

  按照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海运公司递交投保书属于要约行为,保险公司在收到海运公司的要约后如果同意其意思表示,应当发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海运公司应当及时签发保单等。但在本案中,由于海运公司要约中的航行区域超越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了改变,这在理论上视为一个新要约,需要海运公司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同时保险公司已经派专人向海运公司通知了这一新要约,海运公司在接到新要约后并无异议,并按时缴纳了保费。其缴纳保费的行为标明其对新要约已经做出承诺,即同意保单上航行范围为东亚及东南亚,保险合同此时成立。海运公司同意保险单的规定,并按约履行了缴费义务。 

  1999年5月,本案保险标的曾经因主机故障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海运公司曾依据此保单向我公司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在仔细勘察后依法做出了赔付海运公司七千多美元的赔付决定。这次赔案充分说明,保险公司一直都是严格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来处理赔案的,不存在违背诚信原则、恶意拒赔惜赔的情况。 

  相反,海运公司的行为却令人怀疑其诚信程度。在前次出险后,海运公司以保单已经生效,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获得巨额赔偿,而此次赔案中由于海运公司的过错,使保险标的超越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海运公司却提出保险公司违背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它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即,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海运公司一方面履行合同缴费义务,出险后依合同得到了相应赔偿,一方面滥用《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弱小地位的立法宗旨,滥用诚信原则,以不知道保单做了变更为由,寻找种种理由图取非法利益。海运公司其行为应不予支持。 

  三、在 保险合同中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如有冲突时,应以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为避免保险人利用其专业优势和经济地位,订立不公平的条款,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立法立法宗旨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当遇到保险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时,应当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进行解释,这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应当明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不是孤立和绝对的,它应当考虑保险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语言环境、意图、行为等因素,同时应对合同内容作全面的整体评价。总之,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前提下,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解释。 

  对于具体解释方法,保险法并没有涉及,但在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在随后于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1999]19号)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前提下,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解释方法来形式自由裁量权,而不能一概绝对的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争议条款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所以,对合同的解释应当着眼于探究合同双方缔约的真实意图,它主要表现于四个方面:1)口头约定的内容与书面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书面约定优先于口头约定;2)投保单或者其他使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文件规定的内容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保险单的规定优先予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内容;3)如果保单上附有特约保险条款,则特约条款和普通条款不一致时,特约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4)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不同方式记载,如果除了早就印制的保险单以外还有加贴印制的条款、批单、批注等,此时如果这些条款间有矛盾,后加条款优先于原有条款,书写条款优先于打印条款。 

  以上解释原则在英美法系中也有相似的解释规则。英国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就认为,保险单规定应尽量使之趋于一致 ,如果同一保险单中的规定或用语发生抵触,法院在解释时应尽量使之协调并趋于一致。可遵循的规则有:1)如保险单的规定或用语前后发生抵触,除非有特别理由,否则前者的效力应优先予后者;2)如果保险单上的用语和投保申请书或其他附件的用语发生抵触时,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应以保险单上的用语为准。美国法院解释保险合同时所遵循的证据原则是:口头证据法则(Parol evidence rule),即保险单在签发前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约定,除非保险单明确规定为合同内容,否则均在排斥之列。当事人不得以保险单签发前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变更保险单的规定,换言之,即必须从保险单本身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虽然英美法系的判例、证据规则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保险业发源于西方,保险法律制度也起源于西方,我国在保险立法方面大量参考借鉴了西方保险法律制度,其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案中,在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发生抵触时,按照合同法的解释规则,参考国外司法的解释规则,应当以保险单上的规定为准。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保险法第三十条的适用扩大化的趋势,这种做法有悖于立法本意,及缺乏理论依据,又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它不恰当的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寻找种种理由图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将导致道德危险的增加,也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及时解决。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