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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五千法院判赔一万 保险公司定损特权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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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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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5日19:53 东方法眼陈格卫 徐光明

【核心提示】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过高,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应提供证据证明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10000元的判决。

  长期以来,车主们有种思维定势,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多少钱,就要按多少钱来赔偿,其实这是错误的。

  6月14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张某10000元,而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有5000元。

  2010年2月,原告张某到当地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害险。同年5月,原告张某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张某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向原告张某出具了定损单,定损金额为5000元。原告张某拿着定损单到修理厂准备修车时,修理厂以车辆修复的实际金额大于定损数额为由,不同意修理。张某又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增加定损金额,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只好自行委托当地的价格鉴定中心对保险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车辆受损的金额为10000元,而后到修理厂进行了修理。当原告张某拿着实际修理的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只同意按自己定损的5000元支付赔偿金,超出部分拒绝赔偿。张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价格鉴定中心的评估10000元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张某对定损金额提出异议后,保险公司应主动向修理厂提出其定损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原告张某委托的当地价格中心(国家依法授权的单位,具有受损价格鉴定的资质,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定损后自行联系修理厂对齐投保的车辆进行修理后,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过高,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应提供证据证明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10000元的判决。

  法官介绍说: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不足修理费,或者定损项目、范围少于实际修理项目的情形,保险公司往往已对赔偿金额通过定损协议加以确定,对于超出部分的金额不予赔偿。而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实际修理费用存有不合理的部分,否则就应按照实际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作者单位: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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