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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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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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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2008年3月17日,宁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区正阳路自南向北行驶时,与庄某驾驶的自北向南行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庄某三轮车倾覆而使其车上搭乘人员,庄某的妻子李某腰脊椎骨损伤。李某住院治疗81天,花去医疗费用25000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宁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庄某负次要责任。经调解,事故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于2008年9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宁某赔偿各项损失92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某以庄某对于李某伤害有过错为由申请法院追加庄某承担责任,同时以某保险公司系其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为由申请法院追加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做被告成为本案争议点,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成为被告,只是在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负有协助义务或在宁某赔偿后,根据宁某负担情况予以理赔。宁某认为自己缴纳交强险保险费就是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不在法律文书中写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自己将来理赔或法院执行将很麻烦,保险公司不是被告,会在理赔或协助执行时候按照自己公司的要求提供各种单据并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审批。

案件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做被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裁判: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出(2005)周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由于双方买卖的房屋产权不属于耿某所有,因而耿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书判决,刘某应当返还房屋,耿某应当将收取的房屋价款退还给刘某。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如果违反,则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被判为无效。本案情况正是这样的情况。本案是一起二手房买卖的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实践中,对于二手房的买卖合同在签订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防止纠纷出现: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具体指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办法等。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和调查,通常来讲,应各自出示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也应到场,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不能到场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在买卖之前,应详细查看房屋的房产证原件,确保出卖人合法拥有房屋。(三)、价款:价款中应约定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着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有部分银行贷款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办理过户时要求取消银行抵押,出卖人又无力清偿贷款,而要求买受人替他先行还清贷款的,应注意交易安全,主要是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房屋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且不宜时间过长。还有一种情况是买方必须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贷款才能支付房款,此种情况一定要明确约定若银行不同意发放贷款该如何处理。(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房屋附属物品的归属;水、电、物业管理等的交接;办理房屋过户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问题;交易税费、其他费用分摊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税费的分担,通常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约定卖方净得款最为简洁。(五)、违约责任:规定哪些是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规定免责条款;如有担保,应规定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此外,合同中还应当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变更与转让以及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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