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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违约不给钱 保险公司照单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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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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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协调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肇事司机赔偿受害者115000余元,然而在赔付62000余元后,司机却以交强险不能理赔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赔偿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者不得不把肇事司机和其车辆投保的公司告上法院。8月24日,该起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北京丰台区支公司在本判决后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王某人民币52000余元。

  2009年1月27日,家住瑞昌市区的王某,骑两轮摩托车带着朋友上街游玩,行至府东路十字路口时,与肖某驾驶挂有北京号牌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等人为此共花费医疗费6万元余元,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瑞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大部分,对此协议法院予以确认。依据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肖某对原告王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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